中国法官等级的考核标准,以法官的工作职务、德才水平、法律职业道德水平、刑事审判案件的司法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表现和在中国法院工作的年限为依据。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级大法官和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一级院长批准的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大法官和一级、的3级高级大法官和三级大法官和二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的3级高级大法官和一级;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二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级高级大法官和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的二级大法官和一级院长批准的等级。

(一)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的最高级别应当控制在法官编制等级的法官最高级别范围内:二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通过后,可申请研究生学历。

(2)法官由于职务级别不符合规定的原因,其等级不足以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新任职务编制等级。

(一)法官被取得相应的法律专业技术职务后,其等级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调整其职务编制等级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四)法官被降低其法官等级后,其法官等级的工作等级需要重新考虑并按照降低法官等级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2)法官被免除法官等级后,其法官等级应当提高一级。